1、上市条件:
(除上面讲过的《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前五项内容外,还有)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债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
(5)债券有担保人担保,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债券除外;
(6)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发行条件;
(7)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2、企业债的上市核准及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债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核准。
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与第九章规定的可转债的暂停上市情形一样。
终止上市情形:有前述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都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上市。
六、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罚则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七、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
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后加入。 2005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国债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通过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向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具备交易所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发行。...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简史: 1.我国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了6此。1958年中止,1981年恢复。 2.目前我国国债的种类:记账式、凭证式、储蓄(06年7月1日新品种) 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
1、 本次发行概况: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例如股票种类,股数,发行方式、对象,发行费用等等)、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 2、 披露风险因素的要求: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