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3)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4)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收购报告书:编制与提交;内容;披露后权益发生变动后的信息披露。
3、应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4、管理层收购要遵循的要求。
5、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的禁止行为(书342)。过渡期指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禁止行为有:(1)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却有充分理由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6、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
六、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罚则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七、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
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后加入。 2005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国债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通过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向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具备交易所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发行。...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简史: 1.我国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了6此。1958年中止,1981年恢复。 2.目前我国国债的种类:记账式、凭证式、储蓄(06年7月1日新品种) 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
1、 本次发行概况: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例如股票种类,股数,发行方式、对象,发行费用等等)、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 2、 披露风险因素的要求: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