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债券: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公司债券: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注: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熊猫证券:是一种国际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由此诞生。
四、《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后新增内容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规定;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
六、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罚则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七、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
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后加入。 2005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国债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通过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向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具备交易所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发行。...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简史: 1.我国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了6此。1958年中止,1981年恢复。 2.目前我国国债的种类:记账式、凭证式、储蓄(06年7月1日新品种) 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
1、 本次发行概况: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例如股票种类,股数,发行方式、对象,发行费用等等)、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 2、 披露风险因素的要求: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