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如果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5点)
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以中文文本为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A4纸规格;内容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词句。
3、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4点)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需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摘要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摘要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4、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1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其他备查文件如发行保荐书等等也一样)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及摘要刊登于其它网站和报刊,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时间。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报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六、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罚则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七、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
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后加入。 2005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国债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通过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向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具备交易所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发行。...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简史: 1.我国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了6此。1958年中止,1981年恢复。 2.目前我国国债的种类:记账式、凭证式、储蓄(06年7月1日新品种) 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
1、 本次发行概况: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例如股票种类,股数,发行方式、对象,发行费用等等)、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 2、 披露风险因素的要求: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