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IPO)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6项)
⑴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⑵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7项)
⑴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⑵资产完整
⑶人员独立
⑷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⑸机构独立
⑹业务独立
⑺其他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中文:地方银行发行的纸币英文翻译:【法】country note...
中文:可按一般惯例在发行当年列支英文翻译:【经】allowable in year incurred per general rule...
中文:发行辛迪加英文翻译:【经】issuer syndicate...
中文:发行信用证英文翻译:【经】accredit...
中文:发行优先股英文翻译:【经】issuance of preferred stoc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