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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1、 本次发行概况: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例如股票种类,股数,发行方式、对象,发行费用等等)、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

  2、 披露风险因素的要求: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的具体内容见书第175页)

  3、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包括:前10名股东;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等等内容。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内部职工股的披露要求。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超过200人的情况,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发行人员工简介及其社会保障情况。发行人应当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4、 业务和技术:行业情况、业务情况、资产情况、特许经营权情况、生产技术及科研情况、境外活动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5、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原因,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等。

  6、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要披露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最近1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兼职情况,董事、监事、高管最近3年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原因,等等。

  7、 公司治理:机制设立、违规情况(近3年)、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近3年)、内部控制的评估和鉴证情况。

  8、 财务会计信息:

  报表披露:发行人运行3年以上的,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1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收购兼并信息披露:发行人最近1年及1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 (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1年利润表。

  9、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发行人应根据最近3年及1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

  10、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包括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筹资等方面的计划。

  11、募集资金运用:主要了解下募集资金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时、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时、用于收购资产时的披露要求。

  12、股利分配政策:应披露最近3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13、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最后,招股说明书要给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结尾要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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