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后加入。
2005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核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二)商业银行:
审核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条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0条)
1.具有良好的公司制理机制;
4.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5.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7.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其它金融机构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由央行另行规定。
二、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报送的文件
(一)政策性银行应向央行报送的文件:
(二)除政策行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报送的文件:
三、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发行方式
1.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2.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分期发行的方式。
(二)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而财务公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三)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四)发行的组织
1.承销团的组建。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2.承销方式及承销人的资格条件。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相关条件(5个)。
以定向发行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3.招标承销的操作要求。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信息(3个方面)。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五)异常情况处理
一次足额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情况(7种),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10个工作日内报书面报告。
四、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兑付前,划入资金。
五、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务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业拆借中信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
六、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罚则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七、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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