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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中的iBT托福作文模板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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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因为文章整体逻辑性很强,也对于各位考友规范自己的逻辑思维之分有帮助,因此建议各位考友一定要好好注意一下里面的逻辑是如何顺承和连接的,你一定会很有收获的!

【演讲人介绍】
戴维·哈维特·苏特(David Souter,1939年9月17日-),自1990年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直至于2009年6月29日退休。他1961年毕业于哈佛学院,1966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
【正文】
我年轻时,曾经遇到过一个1885级的哈佛学长。他告诉我,有一年夏天,他来到哈佛广场,路上碰见一个应届毕业生。只见那个毕业生举着文凭大喊:”上帝保佑,总算学完了”。
即使哈佛大学给我颁发荣誉博士学位,我也不敢冲着各位这样喊。但是,校方希望我谈谈在最高法院的19年经历,那么我接下来就以一个退休法官的身份,说说我对美国《宪法》、以及法官如何实施《宪法》的认识。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批评,认为最高法院在创造法律,在做出一些《宪法》中找不到依据的裁决。我认为,这种批评太片面,没有理解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的重点。
那些批评者似乎有一种印象,认为《宪法》就是一个模板,公民和政府只要在《宪法》中找到特定的条款,就能认定自己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根据这种认识,判决宪法案件就成了一字一句机械地解读《宪法》,以及对证据的客观检验。
当然,某些情况下,确实应该一字一句地解读《宪法》。比如,在座的毕业生同学,你们不少人现在刚满21岁,假定你们想去竞选美国参议员的席位。对照一下《宪法》,你就会知道这个决定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宪法》明文规定,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但是,法院遇到的案件,并不都是这么容易判断,尤其是在最高法院这一级,《宪法》的”精确解读”模式很难完全适用。
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这种条款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宪法》还有很多条款,故意写成可以被开放式解读,比如”正当程序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免于不合理搜查的权力”等等。这些条款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更深入地解读,形成不同的判例。长此以往,判例就成了新的原则,而《宪法》对这些原则并没有提及。
一般来说,《宪法》不能以机械方式解读的原因有三个。首先,《宪法》使用的是概括性表达。其次,《宪法》中包括互相冲突的价值观。最后,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中,有不一样的含义。这些因素导致判决宪法案件的难度很大。下面,我举两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第一个案例将会展示,《宪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合约。它同时保障了多种权利,这些权利有时会发生互相冲突,不可能同时实现。
你们中的许多人,可能还记得这个案例。1971年6月26日,一批五角大楼的机密文件泄露,《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各自拿到了副本,准备刊登。美国联邦政府紧急上诉到最高法院,要求发布禁令,报社不得刊登这些文件。《宪法》明文保证言论自由,政府的这种上诉是对这个原则的挑战。
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Irwin Griswold,他当时担任司法部副部长。主持当天庭审的是Black法官,他是罗斯福总统在新政时期任命的第一位法官。他们两人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激烈交锋。《第一修正案》清楚写明:”国会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虽然从文字上看,这一条只是针对国会,但是被理解成对美国政府和美国总统都有效。Black法官从字面上解读了这个条款,认为”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就是不存在任何例外,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是一定的。对于他来说,这一条与”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是一样清晰的。
但是,Griswold院长不这样认为。他争辩,如果某种出版物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发布禁令就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他向法庭申明,如果这些文件被公开,美军将出现更大的伤亡,危及越南战争的和谈,以及交换战俘的进程,大大削弱政府在停战谈判中的筹码。
Black法官回答,如果根据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来判断哪些东西可以出版,哪些东西不可以出版,那么法官就变成审查员了。Griswold院长说,为了国家安全,别无其他选择。Black法官说,遵守《第一修正案》就是一个选择。接下来,Griswold院长说了一段精彩的回复: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第一修正案》。尊敬的法官大人,您的立场众所周知,我也尊重这一点。您认为显而易见,’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就是不得颁发任何法律。但是,我的理解并非如此,我希望自己可以说服法庭,采用我的观点。正如Marshall大法官说过的,我们必须把《宪法》当作一个整体解读……”
最终,联邦政府输掉了这场官司,那些文件还是刊登出来了。但是,Griswold院长的理由,却比Black法官的理由更合理。就像他说的,”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因为《第一修正案》只是《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既保证了言论自由,也授权美国政府保卫国家安全,授予美国总统制订外交政策和发布军事命令的权力。

虽然Griswold院长没能让法庭接受他的要求,但是法庭确实意识到,某些时刻政府有权限制出版自由。之所以政府会输掉这场官司,并不是因为”不得颁发任何法律”是一条一定的规定,不得有任何例外,而是因为大多数法官认为,政府没有举出足够的可信事实,证明禁令的必要性。Brennan法官说过,如果某份文件的出版,会导致诺曼底登陆失败,或导致核弹爆炸,那么最高法院可能会发布禁令。

所以,即使《第一修正案》这么明确的表达,都不构成对于一定自由的保证。因为《宪法》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解读,其他价值可能会与言论自由原则发生冲突。换言之,《宪法》同时保障了多种权利,却没有提出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所以,法官必须做出选择。《宪法》体现了美国人民的意愿,我们既需要秩序和安全,也需要自由。当两种愿望冲突的时候,法官被迫决定,哪一个愿望更值得支持。他必须从整体上运用法律。”五角大楼文件案”可以更完整地告诉我们,法律是什么。
但是,这种法官的自行解读是不是非法的呢?是不是超越了司法的权力?我不再说下去了,关于法官如何解读《宪法》就说到这里。

下面来看第二个案例。它不是关于《宪法》内部的冲突,而是关于同一个事实可以根据《宪法》有不同的解释。这个案例也很著名,各位大概还记得1954年Brown起诉美国教育部。最后,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个案例结束了美国的种族隔离时代,开辟了人人平等的时代。但是,1896年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Plessy v. Ferguson,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铁路公司的”黑人专用”车厢是合乎宪法的,白人和黑人可以被隔离在不同的车厢。Plessy起诉说,这是对黑人的歧视;最高法院回答说,这只是黑人自己的想像。可是60年后,最高法院却改变了看法,认为学校将黑人和白人区别对待,是不平等的。

那些认为《宪法》应该被一成不变解读的人,一定觉得1954年的判决是错的。因为美国法庭不可能在1896年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而从1896年到1954年,《宪法》的相关条文一个字都没变,所以1954年也不应该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1896年的案例是关于铁路车厢,1954年的案例是关于学校教育,本质上不存在很大的差异。那么为什么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年份,最高法院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呢?

原因是,1896年的时候,人们还没有忘记奴隶制。对于那一代人来说,黑人和白人能够坐在同一列火车上,就已经算是进步了。但是,1954年的人们没有奴隶制的经历,不会把奴隶制度与种族隔离进行比较,所以法官会在《宪法》中读出前辈们没有读出的含义。这表明,判决与法官的经历有关,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判断。

1954年的法官是不是创造了法律,做出了一个《宪法》中没有的结论?对同一件事做出不同的判决,是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在起作用?好了,关于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解读,我就说到这里。

下面,我来做个总结。《宪法》被机械地精确解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宪法》保障多种权利,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解决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世界在变化,法官有自己的见解,不可能像机器人一样,根据事实,对照条文,做出一成不变的判决。

认识到一点,也许会令某些人失望,但是这恰恰反映了我们的愿望和信心,那就是可以找到一种方法,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人类渴望确定性,渴望一个没有模棱两可的世界,渴望有些东西保持永恒不变。但是,正如Holmes法官所说,确定性是一种幻觉,静止不变不是我们的命运。
作为法官,我们需要领会《宪法》起草者的精神,不仅仅依据《宪法》的字面意思,更要依据起草者这样写的理由。法官必须生活在这样一种代代相传的信任关系中,除此之外,我不知道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完成美国人民对于法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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